A. 寵物食品和寵物保健品
1.自非疫區進口,且無偶蹄目動物性成分&禽鳥類動物性成分,才可進口。
2.根據您的進口身分(公司正式貿易 vs. 個人網購自用),報驗的繁複程度與免驗寬限有極大的差別:
情況:個人網購、跨境集運自用(免證免驗的「特殊寬限」)
如果您或您的會員只是在國外網站買幾包貓狗飼料或罐頭,透過快遞或集運寄回台灣,只要符合以下三大核心條件,就可以在海關免辦理動物檢疫與正式報驗,直接放行:
1.重量限制(最死板的鐵律): 每人、每次進口自用的寵物食品,總重量不得超過 6 公斤。
2.數量上限限制(比照食品/膠囊錠狀):
即使成分完全合規(例如純魚油、純關節保養錠),海關對個人自用也有設定鐵律門檻:
*每種產品(型號/品項)最多 12 瓶(盒)。
*單次進口各類寵物保健食品合計總數不得超過 36 瓶(盒)。
3.成分絕對不可含有疫區成分:
a.絕對禁止: 含有豬、牛、羊、鹿等「偶蹄類」成分,或是雞、鴨、鵝等「禽肉」成分(除非來自防檢署認定的非疫區,且包裝有特殊滅菌標示)。
b.最安全放行: 純鮭魚、純鮪魚、純鱈魚、蝦蟹、純魚肉、純海鮮成分等製成的貓罐頭或犬貓零食。
4.非商業用途: 必須是收件人自己家裡的毛孩要吃的,不可在網路上轉售(如蝦皮、臉書團購)。
寵物保健食品注意事項:
1. 檢疫核心紅線:絕對不可含有「檢疫物成分」
寵物保健食品最容易踩雷的就是「成分表」。只要含有以下任何一項動植物檢疫物成分,個人自用一律禁止輸入(除非能檢附輸出國官方動物檢疫證明書,但個人極難取得):
a.陸生動物肉類成分/萃取物: 膠囊或粉末中若含有牛、豬、雞、羊等胎盤素、乾燥肉粉。
b.生鮮或未經高溫加工的動物成分: 例如明膠(未註明來源)、動物油脂(非魚油)等。
c.特定受管制中藥材: 部分標榜中藥漢方的寵物調理包。
2.安全品項: 純魚油、純植物萃取(如葉黃素)、化學合成(如葡萄糖胺、軟骨素、Q10)、益生菌粉等,只要不含上述成分,原則上不需申請檢疫。
3. 隱藏大魔王:不可含有「動物用藥品/處方藥」成分
有些在國外網站(如 iHerb、美國亞馬遜)可以輕易買到的寵物關節藥或皮膚保養品,在台灣的法律中其實被歸類為「動物用藥品」而非「保健食品」:
a.常見違規品項: 含有褪黑激素(Melatonin)、高劑量維生素D3、特定抗發炎止痛成分、以及含有「褪毛/驅蟲/除蚤」等具備療效成分的藥錠或滴劑。
b.法規後果: 依據台灣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》,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動物用藥品者屬於違法行為。海關若查獲,可依法移送法辦或處以高額罰鍰。
B.寵物食品申辦檢疫文件:
﹡動檢局所需文件:
1. 商品成分及用途說明
2. 發票、裝箱單
3. 報單 (我司提供)
4. 小提單 (我司提供)
5. 檢疫代辦書(如果有委任第三方辦理,如: 報驗行)
﹡我司所需文件:
1. 發票、裝箱單
2. 正本個案委任書
3.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C.寵物玩具:個人名義進口可相同的限5個内,混合可。超過要商檢。
D.寵物的食品和保健食品:個人和公司都需要商檢
1.商檢局-動物(含食品)、植物(含肥料)、貓砂、木屑、羽毛等。
例如貓砂,稅則號:38249999,稅率:5%,輸入規定代碼C02
E.附件十五之一犬貓食品輸入檢疫條件
一、本檢疫條件所稱犬貓食品,指含有偶蹄目或禽鳥類動 物性成分,
*供犬、貓食用或嚼咬之產品且歸屬於下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(C.C.C.Code)者:
(一) 2309.10.00.00-2「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」。
(二) 4205.00.90.10-4「由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之製 品」。
*犬貓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施檢疫:
(一) 含其他種類動物性成分之產品。
(二) 未含牛源成分且經高溫滅菌罐製之產品。 輸出國與我國達成雙邊協定並定有檢疫條件者, 得不適用本檢疫條件。
二、本檢疫條件用詞,定義如下:
(一) 非疫區、疫區及發生國家: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為口蹄疫、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、非洲豬瘟、 豬瘟、小反芻獸疫、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、新 城病之非疫區者或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;未列 於前述非疫區者為疫區。
(二) 偶蹄目動物性成分:指犬貓食品所含原料源自牛、 羊、豬、鹿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且對前款 所列之動物傳染病具感受性之動物。
(三) 禽鳥類動物性成分:指犬貓食品所含之原料源自 雞、鴨、鵝、火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 物。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動物性成分,不包括明膠、 明膠副產品、膠原蛋白、軟骨素、葡萄糖胺、磷酸二 鈣、乳品、動物油脂、萃取物、水解物、精煉物、調味 料、源自禽卵之卵磷脂及源自牛以外之風味劑。
三、犬貓食品之製造工廠,應經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登記 為從事製造犬貓食品之工廠,並以全新且清潔之容器 裝運犬貓食品。
犬貓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輸出國動物檢疫機 關應提送相關資料,供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審查合格, 或確認官方管理體系及監督措施與我國具等效性後, 始得輸入:
(一) 自口蹄疫、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、非洲豬瘟、豬 瘟、小反芻獸疫、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 城病之疫區輸入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或禽鳥類動 物性成分,且未經高溫滅菌罐製。
(二) 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,或經世界動物衛生組 織網站最新資料認定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為風 險已控制國家或風險未定國家輸入。
前項之相關資料如下:
(一) 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轉交犬貓食品製造工廠填寫 之問卷。
(二) 輸出國犬貓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及主管機關監 督措施,或申請系統性查核之相關資料。
為執行第二項之審查,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派 員至輸出國實地查核認證,並得定期派員辦理複查作 業;輸出國不予配合或查證未符合本檢疫條件規定者,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暫停該國或其製造工廠所生產 之犬貓食品輸入。 前項所需費用,應依相關法令規定,由輸出國負 擔。但經輸出國與我國訂有雙邊或多邊協定查核費用 負擔方式者,依協定內容辦理。
四、輸入含牛源成分且經高溫滅菌罐製之犬貓食品,或自 口蹄疫、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、非洲豬瘟、豬瘟、小 反芻獸疫之非疫區輸入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,或自高 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之非疫區輸入含禽鳥 類動物性成分之犬貓食品者,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 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,並以英文或中文記 載下列事項:
(一) 進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。
(二) 製造工廠之名稱、地址及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 說明。
(三) 犬貓食品品名、數量、重量及製造日期。
(四) 犬貓食品所含動物性成分之來源動物種別。
(五) 犬貓食品之原料及製造、包裝過程已採取有效預防 措施,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他動物傳染病病 原體污染。
(六) 發證日期、地點、機關名稱及其戳記、簽發之官方 獸醫師姓名及其簽章。
五、自口蹄疫、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、非洲豬瘟、豬瘟、 小反芻獸疫之疫區輸入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,或自新 城病、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區輸入含禽鳥類 動物性成分之犬貓食品,應符合下列之一方式處理:
(一) 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或禽鳥類成分者,應於製造過 程中經加熱至中心溫度達七十攝氏度維持三十分 鐘以上,或八十攝氏度維持九分鐘以上,或一百攝 氏度維持一分鐘以上。
(二) 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可與前款加熱處理具有 同等殺滅病原效力之方法。
前項犬貓食品輸入時,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機 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,並以英文或中文記載下列 事項:
(一) 進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。
(二) 製造工廠之名稱、地址及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之說明。
(三) 犬貓食品品名、數量、重量及製造日期。
(四) 犬貓食品所含動物性成分之來源動物種別。
(五) 符合前項規定之處理方式。
(六) 犬貓食品之原料及製造、包裝過程已採取有效預 防措施,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他動物傳染 病病原體污染。
(七) 發證日期、地點、機關名稱及其戳記、簽發之官方 獸醫師姓名及其簽章。
六、以偶蹄目或禽鳥類動物皮加工製成,經去毛、去脂、乾 燥、清潔後,不帶血液且不含其他動物性成分,供犬、 貓嚼咬之犬貓食品(以下簡稱供嚼咬之犬貓食品),不適 用第三點、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二項規定。 前項供嚼咬之犬貓食品輸入時,應檢附輸出國動 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,並以英文或 中文記載下列事項:
(一) 進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。
(二) 製造工廠之名稱、地址。
(三) 品名、數量、重量及製造日期。
(四) 符合前項規定之說明;輸出國為疫區者,並應加 註符合前點第一項所定處理方式之說明。 (五) 供嚼咬之犬貓食品之原料及製造、包裝過程已採 取有效預防措施,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他 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。
(六) 發證日期、地點、機關名稱及其戳記、簽發之官方 獸醫師姓名及其簽章。
七、犬貓食品於運往我國之過程,應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 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